1. |
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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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称"公司") 同意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以下称"这些条件") 提供服务。这些条件的更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签署;公司或其员工或公司代理人的其它行为不构成对其它任何条款条件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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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义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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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这些条件中,除另行规定,以下用语和表述的意思应详见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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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指公司和客户关于服务达成的协议,包括这些条件; |
"申请表" |
指HKTDC制定的表格,用于客户订购符合这些条件的服务; |
"认证" |
指客户在CIFV表格中指定的认证; |
"费用" |
指公司依据这些条件的第9条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
"CIFV表格" |
指公司依据第3.2条向客户提供的验证服务客户注册表 (CIFV); |
"客户" |
指申请或订购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
"生效期" |
指申请表的日期; |
"HKTDC" |
指香港贸易发展局; |
"资料" |
指CIFV表格中列明的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需要的,由客户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认证、文件和信息; |
"协议双方" |
指公司和客户;"协议方"指公司或客户; |
"服务" |
指CIFV表格中规定的由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证书验证服务,以及公司可能给予的依据这些条件进行鉴定(定义参见后文)后在HKTDC网站上放置Verified Mark(定义参见后文)的认可。 |
"Verified
Mark" |
标志是Intertek拥有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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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条文用语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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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采用单数形式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阳性词应包括阴性词和中性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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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条文中含有"和/或"的表述时,指该条文适用于协议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或这一表述相关联的任何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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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提及条款编号时应指这些条件中相关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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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题的目的仅为便于参阅,除另有规定,标题不构成这些条件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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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这些条件中任何部分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在这些条件的全部内容中具有相同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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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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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客户申请服务时应正确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HKT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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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司在接到HKTDC发出的客户申请服务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行的尽早时间内向客户提供CIFV表格,或要求客户从公司网站上下载CIFV表格。客户应正确填写CIFV表格,并通过网站在线、电子邮件、邮递或专递的方式提交至CIFV表格中注明的公司地址,或Intertek为鉴定相关认证而告知客户的其它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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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客户将所有与认证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公司之前,公司没有责任履行任何与此认证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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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收到客户提交的CIFV表格和资料后,公司应对认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 ("鉴定") ("首次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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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客户兹授权公司将鉴定结果 ("结果") 告知HKTDC,无需通知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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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如果公司依其自身判断对鉴定结果表示满意,则客户在得到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后,可以在其网站,或客户参加的展会或交易会上,或其它用途中展示Verified Mark标志,但协议终止后,或公司依其自身判断提出终止使用要求时,客户应停止使用Verified Mark标志,公司无需给予任何原因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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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如果公司和客户因鉴定或其结果产生争议,应以公司就相关事宜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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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生效日期 ("初始期") 后的12个月内,客户可以提交另一份CIFV表格 (并非首次验证时提交给公司的表格) ,用于免费服务 ("第二次验证") ,这些条件应适用于第二次验证,但整个初始期中只能有一次第二次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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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进行第二次验证时,公司还应对首次验证时提交的CIFV表格中注明的认证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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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鉴定的有效期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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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Verified Mark标志,包括第二次验证后可能授予相关认证的Verified Mark标志,在初始期内有效;初始期结束后协议终止,除非依照第4条的规定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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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如果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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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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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延续使用Verified Mark标志,则客户应根据第3.1条填写一份新的申请表,同时第3.1条到第3.8条的规定及其修订内容仍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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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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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续使用Verified Mark标志,则协议在初始期到期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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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如果公司认为客户在使用服务或Verified Mark标志时对公司或HKTDC存在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公司有权依其自身判断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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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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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Verified Mark标志或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编制的其它资料的所有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版权) 归公司所有。如无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使用Verified Mark标志,不得复制或复印,也不得公布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任何资料的内容或摘录,公司可以拒绝给予相关的书面同意。同时,客户承诺其员工和代理人应对在公司提供或履行服务过程中可能获得的任何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公布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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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客户同意对公司因客户违反第5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破坏、指控、责任、成本和费用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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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证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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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司承诺以应有的谨慎和技能履行服务,并承担不实施此种技能和谨慎而导致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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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根据公司接受的客户指示,Verified Mark标志或公司制作的其它资料 (如有的话) 应包含公司在所接受的指示限度内以应有的谨慎所作的意见陈述。公司无责任对已接受的特定指示之外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发表意见或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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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由于公司违反协议和/或不能实施应有技能和谨慎而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破坏或费用的索赔,公司应负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公司根据协议收到的费用的总和;但是,对于因间接、特殊或后果损失而引发的索赔,包括利润损失和/或未来业务损失和/或生产损失和/或客户签订的合同取消等,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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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因公司控制能力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骚乱、征用、政府或议会限制、禁令或任何类型的法令、进出口法规、罢工或贸易争端 (不论涉及自身员工或是其它任何人) 、无法获得人力或物料、机械故障、火灾或事故等,使公司延迟或无法履行任何服务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破坏,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公司可以取消或暂缓履行服务合同,并不因此负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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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由于公司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而使客户受到的任何损失或破坏,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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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司的每一位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享有这些条件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和获得赔偿的权益。公司签订的与这些有限责任和赔偿相关的任何合同不但代表公司,同时代表其代理人和前述各方的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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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如果客户因遭受损失、破坏或费用而提出任何索赔,其诉讼应在公司履行的引发相关索赔的服务日期后十二 (12) 个月内提出,或在应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服务日期后十二 (12) 个月内提出,否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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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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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公司有权依其自身判断将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履行责任委托给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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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户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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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客户应确保向公司发出的指令信息充分,并及时送达,以便公司有效地履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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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客户应保证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在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免受任何损失或破坏,如果发生,应予以赔偿,除非此种损失或破坏是由公司自身错误、疏忽或故意不履行责任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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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费用和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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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所有服务费用应在提供服务前由客户支付给HKT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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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客户不得因其对公司可能提出的任何争议、交叉诉讼或账款抵销要求而拒不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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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如果客户发生暂停向债权人付款、破产、无力偿付债务、破产在管、停业,或不能向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项的情况,公司有权暂停履行所有进一步服务,停止提供Verified Mark标志或其它相关资料,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直至客户向公司付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和利息 (如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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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如果公司因自身控制之外的任何原因不能履行或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客户应向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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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
已经实际支付或发生的所有费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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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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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履行的服务比例 (如果有的话) 相等的事先协议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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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对于部分或全部未履行的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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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为避免疑问,客户向HKTDC提交申请表后,不论鉴定是否完成和/或根据这些条件协议在任何时候终止,公司均不向客户退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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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息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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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公司不会向第三方透露公司掌握的有关客户的所有版权所有和非公开的信息,除非以下情况要求公司提供这些信息: (I) 香港认可处 ("HKAS") 或其它认可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认可评估,或 (ii) 公司应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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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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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双方同意此协议是双方之间关于协议主题的全部完整协议,而不使用双方此前就相同主题签订的所有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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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弃追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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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协议任何一方放弃对其它方违反或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追究权不构成放弃对此后违反相同条款或其它条款的追究权,协议任何一方在使行或获取自身拥有或可能拥有的任何正当权力或特权时的延迟或疏忽,也不构成放弃对其它方违反或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追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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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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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如果任何主管当局发现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此条款应被视为从协议中删除,协议的剩余部分应继续完全有效。协议双方应善意协商,以期达成之前被认定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的替代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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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派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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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本协议对双方的继任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同时确保继任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的权益。除协议规定外,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权力和责任委派转让给其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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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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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协议双方之间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由发出方或其代表签名,送交方式应为 (i) 人工传递至最后所知的地址;或 (ii) 邮寄;或 (iii)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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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以下情况被视为通知已收到:(i)在送达时间人工送交;(ii)正确填写地址、预付邮资并递交给邮局48小时后;(iii)传真机发出传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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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管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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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本协议和有关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合同应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法律解释并受其监管,如果发生任何仲裁或诉讼程序,本协议和上述合同应被视为在香港签订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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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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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本协议或公司提供服务或公司同意提供服务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依公司单方并具有决定权的意见提交香港法庭或公司可能选择的其它国家的法庭进行仲裁。双方可以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同意指定一员仲裁员的书面申请,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地点应为香港。仲裁员应只有一名。仲裁过程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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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本中文版条款及细则仅供参考,有任何异议,以英文版本爲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