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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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稱"公司")同意按照本文件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下稱"這些條件")提供服務。這些條件的更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簽署﹔公司或其員工或公司代理人的其它行為不構成對其它任何條款條件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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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義和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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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這些條件中,除另行規定,以下用語和表述的意思應詳見以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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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
指公司和客戶關於服務達成的協議,包括這些條件﹔ |
"申請表" |
指HKTDC制定的表格,用於客戶訂購符合這些條件的服務﹔ |
"認証" |
指客戶在CIFV表格中指定的認証﹔ |
"費用" |
指公司依據這些條件的第9條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
"CIFV表格" |
指公司依據第3.2條向客戶提供的驗証服務客戶注冊表(CIFV)﹔ |
"客戶" |
指申請或訂購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
"生效期" |
指申請表的日期﹔ |
"HKTDC" |
指香港貿易發展局﹔ |
"資料" |
指CIFV表格中列明的公司在提供服務時需要的,由客戶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認証、文件和信息﹔ |
"協議雙方" |
指公司和客戶﹔"協議方"指公司或客戶﹔ |
"服務" |
指CIFV表格中規定的由公司向客戶提供的証書驗証服務,以及公司可能給予的依據這些條件進行鑒定(定義參見後文)後在HKTDC網站上放置Verified
Mark(定義參見後文)的認可。 |
"Verified
Mark" |
標志是Intertek擁有的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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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條文用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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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採用單數形式的詞語應包括復數,反之亦然﹔陽性詞應包括陰性詞和中性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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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條文中含有"和/或"的表述時,指該條文適用於協議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或這一表述相關聯的任何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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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提及條款編號時應指這些條件中相關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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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標題的目的僅為便於參閱,除另有規定,標題不構成這些條件的條款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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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這些條件中任何部分定義的詞語或術語在這些條件的全部內容中具有相同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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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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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客戶申請服務時應正確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給HKT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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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司在接到HKTDC發出的客戶申請服務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行的盡早時間內向客戶提供CIFV表格,或要求客戶從公司網站上下載CIFV表格。客戶應正確填寫CIFV表格,並通過網站在線、電子郵件、郵遞或專遞的方式提交至CIFV表格中注明的公司地址,或Intertek為鑒定相關認証而告知客戶的其它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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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客戶將所有與認証相關的資料提交給公司之前,公司沒有責任履行任何與此認証相關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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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收到客戶提交的CIFV表格和資料後,公司應對認証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驗証("鑒定")("首次驗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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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客戶茲授權公司將鑒定結果("結果")告知HKTDC,無需通知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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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如果公司依其自身判斷對鑒定結果表示滿意,則客戶在得到公司的事先書面許可後,可以在其網站,或客戶參加的展會或交易會上,或其它用途中展示Verified
Mark標志,但協議終止後,或公司依其自身判斷提出終止使用要求時,客戶應停止使用Verified Mark標志,公司無需給予任何原因和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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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如果公司和客戶因鑒定或其結果產生爭議,應以公司就相關事宜的決議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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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生效日期("初始期")後的12個月內,客戶可以提交另一份CIFV表格(並非首次驗証時提交給公司的表格),用於免費服務("第二次驗証"),這些條件應適用於第二次驗証,但整個初始期中隻能有一次第二次驗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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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進行第二次驗証時,公司還應對首次驗証時提交的CIFV表格中注明的認証進行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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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鑒定的有效期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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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Verified Mark標志,包括第二次驗証後可能授予相關認証的Verified
Mark標志,在初始期內有效﹔初始期結束後協議終止,除非依照第4條的規定進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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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如果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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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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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延續使用Verified Mark標志,則客戶應根據第3.1條填寫一份新的申請表,同時第3.1條到第3.8條的規定及其修訂內容仍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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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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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續使用Verified Mark標志,則協議在初始期到期時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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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如果公司認為客戶在使用服務或Verified
Mark標志時對公司或HKTDC存在欺詐或不正當行為,公司有權依其自身判斷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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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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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Verified Mark標志或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編制的其它資料的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歸公司所有。如無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使用Verified
Mark標志,不得復制或復印,也不得公布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任何資料的內容或摘錄,公司可以拒絕給予相關的書面同意。同時,客戶承諾其員工和代理人應對在公司提供或履行服務過程中可能獲得的任何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公布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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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客戶同意對公司因客戶違反第5條而遭受的任何損失、破壞、指控、責任、成本和費用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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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証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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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司承諾以應有的謹慎和技能履行服務,並承擔不實施此種技能和謹慎而導致的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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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根據公司接受的客戶指示,Verified Mark標志或公司制作的其它資料(如有的話)應包含公司在所接受的指示限度內以應有的謹慎所作的意見陳述。公司無責任對已接受的特定指示之外的任何事實或情況發表意見或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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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由於公司違反協議和/或不能實施應有技能和謹慎而導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破壞或費用的索賠,公司應負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公司根據協議收到的費用的總和﹔但是,對於因間接、特殊或後果損失而引發的索賠,包括利潤損失和/或未來業務損失和/或生產損失和/或客戶簽訂的合同取消等,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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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因公司控制能力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騷亂、征用、政府或議會限制、禁令或任何類型的法令、進出口法規、罷工或貿易爭端(不論涉及自身員工或是其它任何人)、無法獲得人力或物料、機械故障、火災或事故等,使公司延遲或無法履行任何服務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破壞,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負任何責任。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公司可以取消或暫緩履行服務合同,並不因此負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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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由於公司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內提供服務而使客戶受到的任何損失或破壞,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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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司的每一位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享有這些條件中規定的有限責任和獲得賠償的權益。公司簽訂的與這些有限責任和賠償相關的任何合同不但代表公司,同時代表其代理人和前述各方的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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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如果客戶因遭受損失、破壞或費用而提出任何索賠,其訴訟應在公司履行的引發相關索賠的服務日期後十二(12)個月內提出,或在應履行而沒有履行的服務日期後十二(12)個月內提出,否則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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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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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公司有權依其自身判斷將與客戶簽訂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履行責任委托給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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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戶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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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客戶應確保向公司發出的指令信息充分,並及時送達,以便公司有效地履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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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客戶應保証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在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免受任何損失或破壞,如果發生,應予以賠償,除非此種損失或破壞是由公司自身錯誤、疏忽或故意不履行責任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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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費用和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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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所有服務費用應在提供服務前由客戶支付給HKT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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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客戶不得因其對公司可能提出的任何爭議、交叉訴訟或賬款抵銷要求而拒不支付或延遲支付任何應向公司支付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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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如果客戶發生暫停向債權人付款、破產、無力償付債務、破產在管、停業,或不能向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應付款項的情況,公司有權暫停履行所有進一步服務,停止提供Verified
Mark標志或其它相關資料,並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直至客戶向公司付清所有應付的款項和利息(如有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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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如果公司因自身控制之外的任何原因不能履行或完成協議規定的服務,客戶應向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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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
已經實際支付或發生的所有費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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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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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際履行的服務比例(如果有的話)相等的事先協議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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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對於部分或全部未履行的服務,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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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為避免疑問,客戶向HKTDC提交申請表後,不論鑒定是否完成和/或根據這些條件協議在任何時候終止,公司均不向客戶退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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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息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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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公司不會向第三方透露公司掌握的有關客戶的所有版權所有和非公開的信息,除非以下情況要求公司提供這些信息:(i)香港認可處("HKAS")或其它認可機構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認可評估,或(ii)公司應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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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整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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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雙方同意此協議是雙方之間關於協議主題的全部完整協議,而不使用雙方此前就相同主題簽訂的所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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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棄追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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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其它方違反或不履行協議條款的追究權不構成放棄對此後違反相同條款或其它條款的追究權,協議任何一方在使行或獲取自身擁有或可能擁有的任何正當權力或特權時的延遲或疏忽,也不構成放棄對其它方違反或不履行協議條款的追究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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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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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如果任何主管當局發現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效或不能執行,則此條款應被視為從協議中刪除,協議的剩余部分應繼續完全有效。協議雙方應善意協商,以期達成之前被認定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的替代條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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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派和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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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本協議對雙方的繼任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均有約束力,同時確保繼任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的權益。除協議規定外,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權力和責任委派轉讓給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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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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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協議雙方之間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方式,並由發出方或其代表簽名,送交方式應為(i)人工傳遞至最後所知的地址﹔或(ii)郵寄﹔或(iii)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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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以下情況被視為通知已收到:(i)在送達時間人工送交﹔(ii)正確填寫地址、預付郵資並遞交給郵局48小時後﹔(iii)傳真機發出傳送"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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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監管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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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本協議和有關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合同應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解釋並受其監管,如果發生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本協議和上述合同應被視為在香港簽訂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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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爭議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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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本協議或公司提供服務或公司同意提供服務所引發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應依公司單方並具有決定權的意見提交香港法庭或公司可能選擇的其它國家的法庭進行仲裁。雙方可以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提交同意指定一員仲裁員的書面申請,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地點應為香港。仲裁員應隻有一名。仲裁過程使用的語言為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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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本中文版條款及細則僅供參考,有任何異議,以英文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