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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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於本條款及條件內, 除非出現相反的意向, 以下之定義將適用: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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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貿發局接受並出版於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之印刷廣告/或網上之廣告; |
"廣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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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於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放置廣告的人及/或公司及/或商號; |
"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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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由香港貿發局出版或擁有之刊物,
而於該等刊物上廣告商所提供之廣告經香港貿發局准許而刊登: |
"香港貿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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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貿易發展局; |
"香港貿發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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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www.hktdc.com"
或任何其他由香港貿發局經營之互聯網站, 而該等網站上廣告商所提供之廣告經香港貿發局之准許而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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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單數的詞語將包括複數, 反之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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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條款上方標題只為方便閱讀內容而加入, 其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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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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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所有廣告商必需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所屬國家之合法及有效的註冊公司或商號。香港貿發局保留其權利(i)於任何時間要求廣告商提供其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文件或其它公司或商號註冊文件;及(ii)如廣告商未能提供有關文件,拒絕接納廣告商之廣告定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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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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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閣下必須填妥貿發局所指明的申請表格。貿發局保留最終決定權拒絕任何未合乎資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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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閣下提出申請即保證閣下的申請所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及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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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閣下的申請將由貿發局批核,被接納之申請將獲電郵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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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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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同意提供貿發局合理要求的資料,用作處理閣下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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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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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暫停及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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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香港貿發局有權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作出下列各事項:
a) |
無須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廣告商登出任何網上資訊。貿發局可以對閣下所遞交的任何資訊加以修訂後才登出該等資訊,但無須對閣下或其他使用者負上法律責任。貿發局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將閣下所提供的一切或任何資訊移除,但無須對閣下或其他使用者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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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資訊將會在貿發局不時決定的期間內在登出廣告商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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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改變或修改有關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或其任何期號,或任何其他有關香港貿發局網站及香港貿發局所擁有之任何財產權之網站地址、名稱、設計、編排、內容、製作、下載時間、刊登時間、解像度、包裝或任何其他有關事項,而不需作出任何事前通知。香港貿發局對廣告商因有關改變或修改而所承受或有關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一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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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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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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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發局就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之質素(無論就其用紙類型、顏色、解像度、下載時間、編排及/或其它事項)並無亦不會對廣告商作出任何申述。香港貿發局亦不會就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之質素或其他的所有或任何方面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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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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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發局所負之責任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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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香港貿發局只在其網站提供一信息平台給廣告商接收及回覆其訪客之查詢。於任何情況下,香港貿發局不會就任何廣告商或其訪客或任何其他人仕因其或安全程度任何通信上的錯誤、錯失、延誤、損失或錯漏,任何通信或安全程度而引致之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負上任何責任。廣告商就此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承諾不會向香港貿發局或其員工及代理人提出蒙受或因此而招致或有關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無論基於法定或衡平法上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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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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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廣告商在此承諾於所有方面均善意行事及聲稱、保證及承諾: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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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刊登顯示廣告商之產品及服務之廣告及/或任何有關該廣告由廣告商提供給香港貿發局之材料並不會侵犯任何第三者之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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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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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之廣告遵從及將遵從所有適用法例及法規,包括但並不限於有關廣告之法例及法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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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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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就廣告已獲得所有所需之同意及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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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於在香港貿發局網站刊登的廣告,香港貿發局將刪除任何廣告如其合理地懷疑該廣告可能(i)涉及侵犯知識產權或任何第三者的權益。香港貿發局將考慮重新刊登廣告如廣告商能於香港貿發局提出要求後三個工作天內提交使香港貿發局滿意的證據顯示(a)廣告商有權放置該廣告及/或該廣告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識產權。廣告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香港貿發局不時發出關於香港貿發局刊物及網站的知識產權投訴程序及指引,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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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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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發局保留唯一及絕對權利拒絕刊登/刪除任何廣告,如其發現該廣告商的行為,在香港貿發局的意見下,可能妨礙或損害香港、其行業、或香港貿發局之聲譽及/或形象。涉及的範圍包括產品安全及對知識產權,勞工法例和環境保護法例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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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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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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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廣告商在此承諾及同意悉數及無條件地賠償香港貿發局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因:
(i) |
廣告商違反或被聲稱違反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下所作的任何聲稱、保證或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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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廣告商或任何其代理在任何香港貿發局刊物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刊登之任何廣告而引致的侵犯或被聲稱侵犯知識產權(包括但並不限於侵犯專利、外觀註冊、版權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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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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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包含虛假或具欺騙成份之廣告或銷售手法的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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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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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就有關本協議第9.1條所引致或有關之索償;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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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任何因放置廣告商之廣告而導致或產生或引起之任何類型的第三方索償 |
而使香港貿發局蒙受或招致的一切索償、損害、處罰、損失或任何開支,及保障香港貿發局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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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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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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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所有於廣告內有關廣告商之產品或服務質素之說明、聲稱或陳述(“聲稱”)必須(i)在廣告內清楚及以書面引用該聲稱基於的獨立調查、研究或其他該聲稱基於的資料;及(ii)具有關獨立調查,研究或其他資料支持。廣告商須提供一份上述資料予香港貿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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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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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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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在此保證除已於簽定本合同之前已以書面形式向香港貿發局披露,其並未有且並無涉及任何法律程序(包括訴訟、仲裁及/或檢控),及並無及之前並無任何待決或預示之該等法律程序,亦無任何可能導致該等法律程序之事情,而該等事情為已知或經廣告商或其董事經合理查詢後可知。廣告商確認若當其於留意到任何已導致或可能導致任何於本條款及條件中的保證不真確或不正確的事情或事項後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香港貿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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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若廣告商違反此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及/或其承諾及/或擔保,香港貿發局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在無須有任何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在香港貿發局網站及/或刊物上即時刪掉任何該廣告商之廣告及/或取消此協議。在此情況下,香港貿發局無須負有任何責任向廣告商作出退還任何廣告費用。廣告商就此承諾廣告商不會因上述的刪除向香港貿發局或其員工及/或代理人提出蒙受或因此而招致或有關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無論基於法定或衡平法上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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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廣告預備, 檢閱及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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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廣告所涉及之內容及所有顏色校樣、數碼檔案、稿子、設計、照片、圖像、繪圖或資料均須經香港貿發局作最後審批。香港貿發局保留其所有權利修訂或拒絕刊登任何廣告。任何該等修訂或拒絕將不會招致香港貿發局對廣告商或其代理人有任何類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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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廣告商必須在本協議所訂明的刊登期第一日前不少於三十天向香港貿發局送呈所有相關廣告及/或網頁設計(包括但不限於文字、繪圖、照片)及工藝圖以便香港貿發局審批。所有已提交的打稿樣本及數碼檔案不會獲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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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所有刊物廣告之數碼檔案皆須附上顏色校樣以作印刷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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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香港貿發局不會在刊登廣告前向廣告商提供校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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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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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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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廣告是經香港貿發局所認可之廣告代理訂購,則香港貿發局須根據該廣告代理的付款條文所訂收妥廣告費用;如廣告商是直接向香港貿發局訂購廣告,則於本協議所訂之刊登期第一日不少於三十天之前,香港貿發局必需收妥廣告費用。就任何付款之延誤,香港貿發局可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刊登任何廣告而無需對廣告商或其代理人因拒絕刊登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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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長期訂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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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長期訂購須取決於香港貿發局不時宣佈作出的價格變動及格式修訂,及以該等變動及格式修訂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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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廣告材料之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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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所有送呈給香港貿發局之網頁設計(包括但並不限於文字、繪圖及照片),工藝圖及數碼檔案必須於本協議所訂明之刊登期首日之三個月內由廣告商或廣告商代理人從香港貿發局取回。香港貿發局保留一切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棄置或處理該等未有領回材料之權利,而廣告商就此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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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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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廣告須以數碼檔案形式(以PDF/X1a格式或可能由香港貿發局依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規定的其他格式)向香港貿發局送呈,同時附上顏色校樣以作印刷參考之用。香港貿發局將僅在廣告商決定提供須符合ISO
12647-2標准的顏色校樣時,向其印刷商下達指令印刷相應的符合上述ISO 12647-2標准的廣告以確保廣告的顏色質素。香港貿發局無需對刊物的顏色質素或其他方面負上責任,且上述規定須始終受制於本協議第9條的規定。在刊登廣告之前,將不向廣告商提供任何校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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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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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若廣告商或香港貿發局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控制之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廣告或香港貿發局網站訪客查詢的傳送受到中斷或干擾、戰亂、騷亂、惡意之破壞、民間動蕩、罷工、倒閉、工業糾紛、特權失效、電力故障、火災、電腦病毒、或物料短缺等,受影響之一方應儘快就該項事情之性質及受影響程度通知對方。不論此協議之其他條款之說法,若任何一方因這些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響,而令其履行此協議內之責任時有所延誤,則該等情況並不當作違反本協議之條款論,受影響一方亦無須為事件負責;而有關條款之履行則因應實際情況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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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網站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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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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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在此承諾,除非在香港貿發局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會放置或放入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連結到廣告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機構或任何人之任何其他網站、廣告、或任何其他商業宣傳(以上所述無論屬於私人或公開)。若違反此條,香港貿發局將有權將香港貿發局網站及廣告商之連結取消並向廣告商就上述違反所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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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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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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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本協議之條款及條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雙方在此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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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雜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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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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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發局在此保留在未有事先通知廣告商的情況下修訂或更改任何本條款及條件的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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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供應商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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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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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廣告商在此同意並接受香港貿發局有權向www.hktdc.com網站上傳由賣主提供的與廣告商有關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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