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
2009年4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
》(點擊此處查看全文),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遵守本條例。對藥品、軍工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缺陷產品,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號型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經或者能夠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
一經確認產品有缺陷,生產者、進口商和代理商必須立即停止對缺陷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並召回這些產品。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 》中規定,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缺陷產品所產生的危害,生產商,進口商和代理商有責任做出如下行為:
1.依法向社會發佈警示資訊,告知消費者停止消費或者適用,或者補充、修正消費說明;
2.通知有關銷售者和服務業經營者,停止該缺陷產品的銷售、使用、租賃等經營活動;
3.對已售出的缺陷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等服務。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 》也規定了缺陷調查和確認(第二章),召回的實施(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及服務業經營者義務(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
違法者將被處罰20萬至50萬人民幣(折合約74530美元);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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