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將於2008年9月26日生效,適用範圍包括電池組、便攜電池、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內容:
1. 修改了對電池中汞和鎘使用限制的規定;
2. 新電池的標籤要求,對消費者的選購和回收提供幫助;
3. 修改了鉛、汞和鎘含量的標籤要求;
4. 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 禁止對工業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或焚化;
6. 增加"生產商責任"的規定;
7. 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上取除(由於安全、性能、醫療或資料完整性原因必須永久連接電池的除外);
8. 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籤上注明容量。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有關容量標籤體系的規定;
9. 生產商(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商)需要在每個成員國家進行註冊。
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
1. 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重量0.0005%的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
2. 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無線電動工具、醫療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和報警系統)。
標籤要求: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
如果產品中汞含量超過0.0005%,或者鎘含量超過0.002%,或者鉛含量超過0.004%,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並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誌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於5釐米 x 5釐米;
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並且不大於5釐米 x 5釐米;
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於0.5釐米x 0.5釐米,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於1 x 1釐米的相關符號;
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備註:
1. 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法規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號實際上只適用於鈕扣電池,Cd符號只適用於受到豁免的電池和蓄電池,而汞和/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2. 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場的電池可以繼續銷售,沒有時間限制。該日期後在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據新的鎘限值,鎳-鎘電池不能再使用(豁免產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鎳氫(NiMH)電池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 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正確的處置方法,回收和迴圈利用計畫的詳細內容,以及符號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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