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某些州提案限制有毒物質或化學品在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使用
美國某些州提案限制有毒物質或化學品在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使用。
肯塔基州
提案獲得通過90天后正式成為法律。
7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或可以咀嚼的任何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服裝、配件、珠寶、飾物、可食用產品、糖果、食品、食品添加劑、玩具、兒童傢俱等,不得含有鉛含量占非揮發物質重量0.06%以上的油漆或任何含鉛物質,否則不得在市場上銷售,除非向健康和家庭服務部(Cabinet
for Health and Family Services)遞交相關申請和資料,由健康和家庭服務部確認產品的設計用途對兒童不會造成健康危害或危險。
田納西州
提案獲得通過後,將於2008年7月1日開始生效。
1. 如果玩具產品的任何部件是在中國生產的,則生產商需要在銷售前通告所有安全測試的方法;
2.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玩具或兒童護理品中使用有毒物質;
3. 任何人不得銷售、提供或轉讓含有毒物質的任何玩具或兒童護理品。
備註:
"兒童護理品"指為7歲或以下兒童設計使用的,幫助兒童睡眠、放鬆、餵食、吮吸或輔助出牙的產品。
"有毒物質"指鉛含量超過總重量0.06%的含鉛物質,或物件上含鉛的塗層,不包括玻璃或水晶裝飾部件。
以上要求不適用於收藏型玩具。
內布拉斯加州
提案獲得通過3個月後正式成為法律。
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玩具或兒童護理品中使用有毒物質;
2. 任何人不得銷售、提供或轉讓含有毒物質的任何玩具或兒童護理品。
備註:
"兒童護理品"指為7歲或以下兒童設計使用的,幫助兒童睡眠、放鬆、餵食、吮吸或輔助出牙的產品。
"有毒物質"指鉛含量超過總重量0.06%的含鉛物質,或物件上含鉛的塗層,不包括玻璃或水晶裝飾部件。
華盛頓州
從2009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在該州生產、銷售、提供使用鉛含量或鎘含量超過總重量0.004%的兒童產品或產品部件。
兒童產品包括為12歲或以下兒童設計使用的玩具、兒童護理品(包括服裝)、汽車兒童座椅、化妝品(不包括香皂)和兒童珠寶。
從2009年1月1日起,主管機構將確定並通告需要高度關注的"高優先順序化學品",製造商應告知主管機構其產品是否含有高優先順序化學品。
加利福尼亞州
加州議會最近提出有關鉛和其他有毒物質的兩項議案(AB2957和AB2694)。提案AB2957要求,州公共健康部應每年在其網站上公佈並隨時更新,含有毒物質,或表面塗層或漆層中含鉛的玩具名稱,並給予簡短描述。
提案AB2694(預防兒童產品引起的鉛中毒)要求:
1. 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含鉛物質的兒童產品;
2. 設計用途為住處或兒童日間護理設施內外表面使用、安裝或放置的任何裝置或其他物品,在其正常用途下可能被12歲或以下兒童接觸或咀嚼的,不得含有含鉛物質。
備註:
在提案AB2694中:
"兒童產品"指為12歲或以下兒童設計使用的服裝、配件、飾物、可食用產品、糖果、食品、食品添加劑、玩具或傢俱等。另外,兒童產品還包括產品包裝上顯示或廣告說明適用於12歲或以下兒童的產品,以及被消費者公認為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不包括穿刺珠寶和兒童珠寶)。
"含鉛物質"指物件內部或表層中,鉛含量占其總重量0.004%以上的任何物質;或者,按鉛金屬在液體油漆的總非揮發物質中的含量來計算,鉛含量占其總重量0.4%以上的油漆或其他表面塗層材料(用於表層的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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