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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第十期(10月1日)
 產業政策

廠商可透過網上平台轉受讓紡織品出口配額

商 務 部 於 9 月 18 日 公 布 《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理 辦 法 》 ( 暫 行 ),取 代 之 前 的 臨 時 管 理 辦 法。新 的 暫 行 辦 法 於 公 布 當 日 起 施 行。

根 據 暫 行 辦 法,紡 織 品 臨 時 出 口 許 可 數 量 可 以 轉 讓。轉 受 讓 經 營 者 可 登 陸 紡 織 品 臨 時 出 口 許 可 數 量 轉 受 讓 平 台 ( http:\\xk.ec.com.cn ) 直 接 操 作,地 區 內 轉 讓 也 可 由 地 方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做 技 術 處 理。受 讓 經 營 者 必 須 在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登 記 註 冊、在 對 外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登 記 並 依 法 履 行 勞 動、安 全 和 環 保 義 務。

另 外,暫 行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紡 織 品 臨 時 出 口 許 可 數 量 的 經 營 者,在 有 效 期 內 未 有 使 用 量 超 過 業 績 分 配 量 20% 且 小 於 等 於 30% 並 未 按 期 上 交 的,商 務 部 將 在 下 一 年 度 分 配 中 按 等 比 扣 減。在 有 效 期 內 未 有 使 用 量 超 過 業 績 分 配 量 30% 並 未 按 期 上 交 的,商 務 部 將 在 下 一 年 度 分 配 中 按 雙 倍 扣 減。

對 經 有 關 部 門 認 定,未 能 依 法 履 行 勞 動、安 全 和 環 保 等 義 務 的 經 營 者,商 務 部 可 取 消 其 按 照 暫 行 辦 法 獲 得 紡 織 品 臨 時 出 口 許 可 數 量 資 格,並 收 回 已 獲 得 的 全 部 許 可 數 量。

經 營 者 上 交 的、未 申 請 和 放 棄 的 數 量 計 入 當 年 度 紡 織 品 臨 時 出 口 許 可 證 剩 餘 數 量。剩 餘 數 量 由 商 務 部 按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分 配,並 在 不 遲 於 許 可 證 年 度 結 束 前 75 天 下 達 分 配 結 果,較 之 前 45 天 提 前 了 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