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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第十期(10月1日)
 地方政策

洋醫師在上海短期行醫須獲許可

10 月 1 日 起,凡 是 到 上 海 市 短 期 行 醫 的 外 國 醫 師,必 須 要 向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申 請。申 請 未 經 批 准 的,將 被 禁 止 在 滬 行 醫。

近 年 來,國 外 醫 師 應 邀、應 聘 到 上 海 短 期 行 醫 數 量 大 幅 上 升,僅 去 年 至 今,已 達 420 餘 人 次。為 規 範 醫 療 秩 序 和 醫 療 執 業 行 為,上 海 市 衛 生 局 近 日 通 知,明 確 宣 佈,自 今 年 10 月 1 日 起,凡 在 外 國 取 得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外 籍 醫 師,應 邀、應 聘 或 申 請 到 上 海 從 事 臨 床 診 斷、治 療 業 務 活 動 的,醫 師 本 人 或 者 打 算 聘 用「洋 醫 師」的 單 位 要 向 市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申 請,取 得 《 外 國 醫 師 短 期 行 醫 許 可 證 》 後 才 可 以 在 註 冊 有 效 期 內 按 照 註 冊 的 執 業 地 點 和 執 業 範 圍 從 事 相 應 的 執 業 活 動。凡 是 未 經 批 准,一 律 不 准 行 醫。

外 國 申 請 者 除 提 供 相 關 學 位、身 份 證 明、工 作 簡 歷、行 醫 執 照 ( 醫 權 證 明 ) 等 公 證 材 料 外,還 必 須 持 有 上 海 邀 請 或 聘 任 單 位 的 相 應 資 質 證 書。目 前 承 擔 外 國 醫 師 來 滬 申 報 受 理、諮 詢 服 務 的 機 構 有 兩 家:上 海 市 衛 生 局 衛 生 監 督 所 ( 鎮 寧 路 465 弄 181 號,電 話 64377020 ),上 海 國 際 醫 學 交 流 中 心 ( 青 海 路 148 號,電 話 52286866 x 8312 )。